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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农商行员工编造购销合同骗贷1600万 信贷员涉违法发放贷款被立案侦查
2026-05-28
HaiPress
2023年,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巨额骗贷案件作出判决,被告人李某因骗取贷款罪,获刑三年十个月,由于李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,向其提供贷款的嵩县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损失也高达1600余万元。
不过,李某并非外人,他本人曾是嵩县农商行的员工,并且担任过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,而其骗取的多笔贷款正是由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发放。

他骗取贷款的方法并不高明。判决书指出,李某以他人名义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,采取虚构贷款用途、编造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,多次在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贷款。
李某的一审判决书披露,李某在嵩县农商行任职期间,成立并实际经营洛阳市昊禾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昊禾公司”),为规避单位干部职工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,李某让外甥女王某莹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据了解,当时昊禾公司遇到经营困难,李某就利用了自己在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工作的便利条件,从银行骗取贷款。而这些骗取的贷款主要用于昊禾公司的生产经营,以及偿还其他借款和贷款利息。
记者了解到,李某能成功骗取这些贷款,与其嵩县农商行原职工的身份不无关系。李某早年便进入嵩县农商行的前身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,曾担任过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,2015年至2020年,这些贷款发放期间,李某仍是该行职工,直到2021年因为贷款出了问题,他才被嵩县农商行辞退。
其中一名担保人告诉@新京报记者,李某接受调查时承认,为了办下贷款,他向银行提供了虚假材料。据李某交代,由于银行对担保人的收入和资产有一定的要求,为了贷款能顺利获批,他按照要求提供了材料,但材料是假的,名义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,只是在他整理好的材料上签了字。
在其中一名担保人看来,提交虚假材料并不意味着能骗到贷款,问题的关键在于那些虚假贷款材料成功通过了银行方面的审查。
